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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學大學生強奸同校大一女生獲無罪釋放

時間:2014/12/30 9:04:59 點擊:

 

 

 。信宜新聞網/訊)2011年9月,暨南大學珠海校區(qū)一名在讀大學生蘇某因涉嫌強奸被捕,2012年5月,蘇某被檢察機關控告強奸,香洲區(qū)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半。蘇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中院,案件被發(fā)回重審。2013年6月,香洲區(qū)法院重審之后,蘇某被改判無罪。從被捕到釋放,大學生蘇某共被羈押631天。事后,當事人蘇某申請國家賠償。日前省高院披露了該案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首度將該案的具體案情和賠償情況對外界公布。

 

  據法院資料披露,蘇某系暨南大學翻譯學院(珠海分校)2008級英語(課程)專業(yè)學生。2011年8月間,蘇某化名為“陳耀”,假冒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商學院大四學生與該校的大一學生蔣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2011年9月14日20時30分許,蘇某與蔣某某相約在北師大珠海分校圖書館前第一次見面。接著,蘇某與蔣某某在校園內散步,隨后兩人在北師大珠海分校心理咨詢中心廢棄的男廁所內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蔣某某向其男友及母親稱其遭到了蘇某的強奸,并在2011年9月15日22時許,向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報案。蘇某于2011年9月15日被公安機關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蘇某犯強奸罪向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2年8月29日,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2年10月24日,香洲區(qū)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案宣判后,蘇某不服判決,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訴。珠海中院經審理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之前的刑事判決書,發(fā)回香洲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香洲區(qū)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蘇某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蘇天國無罪。

 

  2013年6月7日,蘇某被釋放,期間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重獲自由后,蘇某一方面得以重新返回校園繼續(xù)完成學業(yè),另一方面,則正式向香洲區(qū)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

 

  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蘇某稱,自己系暨南大學翻譯學院的在校學生,在當年即將畢業(yè)之際遭受錯誤拘留、逮捕,甚至錯誤的一審判決,“身心受到難以想象之打擊,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壓迫與摧殘,人格尊嚴受到了嚴重侮辱,在精神上極其憂慮不安,導致體重急速下降,嚴重失眠以及憂郁癥,在遭受羈押期間,每分鐘都是煎熬,如一場惡夢,時時刻刻受折磨,時至今日,上述一切都未恢復”。蘇某表示,被羈押的600多天里,自己的同學在校園里讀書,在公司實習,直到畢業(yè)和工作。而自己“卻被羈押在看守所內倍受煎熬,當重返學校時,同學們已各奔前程,而自己則失去了當年應屆畢業(yè)的重要就業(yè)機會,人生歷程發(fā)生了重大變故,這種精神上的創(chuàng)傷將伴終身”。

 

  此外,蘇某還提出,自己來自農村,家境貧寒,“家屬以及學校所受到的傷害更讓自己難以釋懷”, “此番遭遇令家庭蒙羞,特別是母親,一夜白發(fā),多次臥病在床,這讓我精神極度疲憊與痛苦”。

 

  國家賠償:共獲賠16萬余元

 

  據此,2013年8月6日,蘇某最終向香洲區(qū)法院提出了300萬元撫慰金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律師費、因為羈押損失的住宿費學費、耽誤就業(yè)的工資損失25萬元、家庭成員精神損失20萬元等。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13年9月,香洲區(qū)法院成立了蘇某一案的國家賠償小組。2013年10月17日,香洲區(qū)法院對蘇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書。香洲區(qū)法院在表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考慮到蘇某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較長,影響學習、生活,故認定其精神損害的后果嚴重,經過綜合分析,蘇某屬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范圍,其精神損害的賠償應該是在五萬以下的范圍進行賠償。最終決定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賠償金,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蘇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駁回了其他要求。

 

  蘇某隨后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今年2月21日正式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蘇某被錯誤羈押631天,給其造成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只能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予以彌補。“考慮到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給蘇某帶來內心痛苦、學業(yè)中斷,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就業(yè)等也因此受到影響,應認定精神損害后果嚴重。至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參照相關規(guī)定以及本案實際情況,可以增加,但不得超過50000元!甭蓭熧M、學費、工資、家人精神損失等,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

 

  珠海中院最終將精神撫慰金增加至5萬元,其余維持了香洲區(qū)法院的賠償內容。

 

 

作者:信宜人 錄入:信宜人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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